1. 核心法規與依據
- 《資通安全管理法》第11條:公務機關(包含國立及各級公立大學等)不得下載、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。
-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定義:包含大陸、香港、澳門廠牌之資通系統、服務或產品,以及境外敵對勢力所提供、或經數位發展部認定並公布之軟硬體與服務。
- 公務用資通訊產品:不得使用大陸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廠牌之軟體、硬體與服務,且公務設備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。
- 個人資通設備(BYOD):個人自用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學校的公務環境或內部網路介接。
- 列冊管理與隔離:針對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,機關應造冊管理,且絕對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;在未完全汰換前,需採取適當的隔離或應變配套措施。
- 人工智慧與特定軟體限制:公務機關原則上全面禁用 DeepSeek AI 等大陸廠牌生成式AI與相關資通訊產品(若有特殊業務需求且無替代方案,需按規定簽報核准)。
- 委外與場地租借限制:大學若將校內場地對外提供公眾視聽、活動或委外營運,其相關契約或場地租借管理規定中,必須明訂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,並備妥遭駭客入侵時能立即斷電下架的應變機制。
以下為教育部發布與轉知大專校院的核心公文、文號及詳細規定整理:
一、 核心法規依據與公文文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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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禁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基礎
- 公文文號: 行政院秘書長 109 年 12 月 18 日院臺護長字第 1090201804A 號函
- 核心規定: 確立「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」之通則。大專校院之公務設備、委外合約、研究計畫(如含政府機密或補助)皆受此文號約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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擴大限制與深化管理要求(含 Deepseek 等生成式 AI 威脅)
- 公文文號: 行政院 112 年 6 月 20 日院授數資安字第 1121000202 號函 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院授數資安字第 1131000727 號函
- 核心規定: 重申各級公務機關與大專校院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,並陸續將大陸廠牌生成式 AI 服務(如 Deepseek 等)及新型數位工具直接納入全面禁用與宣導範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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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移轉與最新審查辦法(115年最新狀態)
- 原行政院《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》已由數位發展部於 115 年 1 月 15 日正式函告廢止。
- 目前大學全面回歸遵照《資通安全管理法》第 11 條及新上路的《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》辦理,不論是軟體、硬體或服務,只要涉及大陸、香港、澳門廠牌,均受法定限制。
1. 公務與教學辦公環境「全面禁用與公私分離」
- 採購限制: 大學所有公務、辦公、公用資通訊產品(包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,一律禁止採購或使用大陸廠牌,且公務設備上不得安裝任何非公務用軟體。
- 公私隔離: 教職員工之個人私有資通訊設備(如私人手機、筆電),絕對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校內的公務網路環境介接。
- 未汰換前處置: 針對校內財產中,過去已採購、尚未報廢或仍在使用的危害國家資安產品(如舊實驗室電腦、陸製舊伺服器),必須進行列冊管理。
- 實體與網路隔離: 列管產品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,且必須規劃實體隔離或獨立網段,以防範潛在的資安漏洞,並加速排定汰換時程。
依據教育部公文,大學在辦理委外經營或場地出租時,具有連帶管理的責任:
- 合約明文限制: 學校不論是委外營運契約(如校內超商、餐廳、美食街)或場地租借辦法(如禮堂、國際會議廳、體育館外租),皆必須在契約、辦法或申請表單中,明文規定「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產品」。
- 常見違規查核: 委外廠商或租借單位不得在校園內架設、播放大陸廠牌的液晶螢幕、電子看板、投影機、或視訊會議設備。
- 緊急應變機制: 合約中須規定,若發現相關傳播或顯示設備遭駭客入侵置換畫面,廠商應接受校方查核,並立刻關閉電源或配合學校下架處理。
考量大學有特定學術研究需求,若因教學、研究或特殊業務需要,且「完全無其他替代方案」時,必須依程序辦理專案核定:
- 核定流程: 須具體敘明理由,經學校資通安全長(通常為副校長級)及教育部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後,函報主管機關(數位發展部)核定,才能以專案方式受限使用,並列冊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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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案配套資安措施:
- 必須限制為不連外網、採用實體網段隔離。
- 產品硬體必須確認不具備 WiFi 等持續連網功能(不能僅以軟體關閉 WiFi)。
- 若必須以外接裝置(如隨身碟)進行系統更新,必須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,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。
佛光大學 圖書暨資訊處